相关推荐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比如上厕所、倒水)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也包括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
【特别提醒】“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劳动者认为是工伤,单位及社保行政部门认为不是,单位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4.患职业病的。
【特别提醒】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规则不一样,需要去当地的医疗机构办理)。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主要包括:①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②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③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特别提醒】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主要包括: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实际上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基本上只要是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扩大解释】不能单纯地以时间长短作为考量标准。司法实践中,有对于提前两天出发去上班,仍认定为合理时间的判例。法院此时对提前出发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综合全案作出考量。也有对于上班期间请假去看病,去医院路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判例,此时法院就考虑了请假外出看病这一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甚至对于员工未请假提前下班而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可以依据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但不影响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特别提醒】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①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②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哪怕在48小时之内)。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特别提醒】虽然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间接鼓励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行为。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特别提醒】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单位亦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四大类特殊情形
1.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
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承包人,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形——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分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挂靠经营的情形——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的情形——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进城务工情形——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所以可能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却又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
2.醉酒或者吸毒的
【审核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参照交通醉酒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务中比较难举证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五、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1.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提出
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止”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①不可抗力;
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③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⑤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之所以出现上述“中止”情形,主要有以下原因:
①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单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的;(比如是否系劳动关系的认定)
②案情特殊,需要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
③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给予解释或者确认的;(比如是否系故意犯罪)
④有证据显示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伤害,不能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的;(比如是否系职业病,需要鉴定时间)
⑤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
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需要酌情提交)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应写明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首次诊断医院、首次诊断时间、诊断结果等。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如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供近亲属身份证及能够证明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的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
5.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诊疗材料(含120出诊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抢救记录);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事故当月考勤记录(明确排班及上班时间);因工外出受伤的,需提供外出工作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人申请的,可提供出勤或外出工作安排等证明材料。
7.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证人的证言材料原件及身份证(不少于2名证人,不方便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仅提交复印件)。
8.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属交通事故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①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另提供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请用地图类软件截图并标明单位地址、居住地点、事故发生地点)、居住地证明(租房协议、房东身份证、房产证、居住证或社区居委会证明等);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另提供出发地至目的地的路线图(请用地图类软件截图并标明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地点)。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文件、秩序册等证明材料。
(9)职工死亡的应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10)属建筑项目的,需提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
(11)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事故伤害证明材料。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特别提醒】①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所有备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1份数页的加盖骑缝章;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有备查材料均需签字按指印,原件与复印件。②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此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一般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当然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劳动关系。
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作了如下界定:
1.不看签订材料的名称,看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存在管理、指导、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以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自开始用工之日即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1)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企业是在国内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动者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2)企业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劳动者遵守企业的考勤、考核、奖惩制度等约束,工作系在企业安排、指挥之下进行;(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要的。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送达期限
1.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果不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何办?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难题,采取邮政EMS送达申请材料,然后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程序玩家),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建议不复议直接诉讼。
工伤认定流程图
相关推荐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三六常识 鲁ICP备202202155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