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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一)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需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具体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部门。参加劳动的,需做到同工同酬。
(二)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且需剥夺短期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强制劳动,执行机关是监狱。
(四)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执行机关是监狱。
(五)死刑。死刑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故我国刑法对于死刑制度规定的较为详尽。就死刑制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把握。
1.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人除外。
2.死刑的核准机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结果。被判处死刑,不需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在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在两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的,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两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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