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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可以包括勘察吗?)

161人浏览   2024-05-15 20:52: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这个工程总承包定义不包括勘察,主要是为双方规避风险考虑。再看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法》规定的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包括勘察。《建筑法》属于法律,建市规〔2019〕12号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前者优于后者。

可见,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是可以包括勘察的,符合法律规定。建市规〔2019〕12号工程总承包定义之所以未包括勘察,是出于规避风险考虑,并不是不能包括勘察。有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就包括勘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建市〔2021〕3号)第七条规定:“ 建设标准明确、工艺技术成熟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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