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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对员工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金该怎么计算?)

100人浏览   2024-09-17 08:17:29

【导读】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怎么计算?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否则按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可见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强。离职员工如果遵守竞业限制保护的约定,补偿将不得少于离职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只约定了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却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该怎么计算,甚至没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实际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劳动者离职后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

甜甜在A公司上班,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甜甜非正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且A公司每月向甜甜发放保密薪酬1000元;甜甜离职后,A公司没有支付任何甜甜任何补偿,超过三个月,甜甜去了竞争公司上班。甜甜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未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且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其次,本案中,甜甜与A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A公司在支付甜甜的工资报酬时已经包括了保密协议工资部分故而无须在甜甜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因此,甜甜对于其薪酬构成中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明知的,其亦未对此提出异议,且A公司累计发放甜甜的保密薪酬并不低于甜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前按照法定标准应获取的经济补偿数额,故应认定A公司在甜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前已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甜甜需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尽管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没有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直径去竞争单位上班,有需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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