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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26种:化妆品功效宣称基础知识分享

138人浏览   2024-02-25 06:55:29

提到化妆品功效,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但是涉及到专业申报领域的功效问题,很多金主爸爸还是满脸懵逼,今天小编就通过一篇文章,来给大家简要的普及下化妆品功效宣称的部分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其实,中国的化妆品功效管理主要起始点是2021年5月1日,伴随着《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规则》)法规的落地,化妆品功效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根据《分类规则》,化妆品功效26种(具体见下表),请注意,功效宣称分类目录存在的意义就是将中国的化妆品宣称规定在此范围内,也就是说,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仅仅要限制在这26种之内,任何超出26种功效的宣称,要么就是A的新功效,按照特殊化妆品申报且申报难度会十分巨大,要么就不属于化妆品功效的宣称范围。

参考上表,实际目前市面上常见的一些宣称实际上都不在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范围之内,比如抗氧化、抗蓝光、抗糖,乃至于大家耳熟能详的抗衰等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另一个重要法规是《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做出了更详尽的约束。


根据《规范》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就是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所宣传的化妆品功效宣传结果负责。和之前不同,国家对于化妆品功效没有管控,企业对于产品天马行空,几乎能宣传的功效都加在产品包装和名称里,但实际大多数产品实际并没有实现产品宣传的功效,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其购买力和产品忠诚度的同时,部分产品也完全没有核心竞争力,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就是为了倒逼企业加强研发,科技赋能,提升化妆品的品质。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功效都需要进行功效评价,根据《规范》的第七条: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具体需要进行功效评价的宣称见下表。

首先看一下《规范》对于上表规范用语的解释:


从上表可看出,化妆品功效评价有四个选项,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


如果宣称了祛痘、滋养和修护三个功效,必须选择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如果宣传了头发的滋养和修护,则可以进行体外真发试验),该实验权威性最强,但价格也最高;如果是宣传了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去屑功效,则可以从人体、消费者测试和实验室试验三选一即可,价格和权威性也是从高到低依次排列;而如果宣传了保湿和护发的功效,则可以四选一,这也是目前为什么市场上保湿和护发产品最多的原因之一,因为功效评价的方法最简单,文献资料即可满足,申报成本最低。这也直接反应了化妆品合规行业的产业格局,一切从便宜出发。


重点提一下上表第17项,特定宣称的原料功效,这是目前功效宣称特别容易遇到问题的部分。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二):

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此条的意思是说如果产品名称的通用名部分包含了原料名称,该原料应该包含在此产品的配方中,且功效宣称应该与产品功效一致(如果产品宣传了保湿功效,通用名中包含了某原料,那该原料就应该具备保湿功效),起码要提供文献资料来证明该原料具有保湿功效才算合规。所以在新《办法》的加持下,产品名称真的很重要,一不小心就要误入雷区。众多企业甚至是一些所谓的申报代理公司因为此条出问题的屡见不鲜。


另外一个关于原料功效宣称的误区也很常见。《办法》第十九条 :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举个简单的例子,很多企业的神仙思路是透明质酸钠具有保湿功效,我们的产品里含有透明质酸钠,所以我的产品具有保湿功效。这条思路貌似很合理,但是却完全中招上述条款。这种简单的一推一并不合理,是被法规明令禁止的。


所以基于此条规定,《规范》第十一条: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充分的关联性至关重要,但是何为充分的关联性,目前确实没有一个官方标准,这可能就是法规需要查缺补漏的地方吧。


另外第19条,宣称量化指标也有企业存在部分误解。比如上文提到过清洁不需要进行功效评价,那就踏踏实实宣传清洁就好,但如果企业非要宣传XX小时持续清洁的话,那就应该按照《规范》的要求三选一进行验证。


另外,分享一下化妆品功效评价的现状。《规范》2021年5月1日落地,虽迄今已接近2年,但是除了特殊化妆品的功效有具体的国家级标准以外,其他的普通化妆品功效(保湿除外)目前是不存在国标的。所以现在的普通化妆品功效无论是需要人体功效的祛痘、滋养、修护或者是三选一的抗皱、紧致等功效评价,基本都是企业或者检测机构根据部分团标、行标或者实验室自拟的方法来进行评价的。


基于上述理由,目前功效评价的方法可谓百家争鸣,各种斑马鱼、细胞试验等等层出不穷,价格也是千差万别。因为几乎没有标准,而作为直系主管部门国家药监局也没有明确规定到底什么样的方法是合理或者有效的,所以目前对于普通化妆品的功效,企业根本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即可。如果从哪里听到了所谓的标准,要么切勿轻信,要么请对方拿出相应的法规依据即可。


说段题外话,前些天看到了国内某机构的功效报告,评价提亮,如果仔细看了我的文章应该了解提亮不属于26种功效之一,结果该机构做了28天的人体+消费者测试,某指标28天提升0.7%,判定产品具有提亮功效,妥妥的智商税。目前国内检测市场的乱象,懂得都懂,不予置评,也希望金主爸爸在选择机构的时候擦亮双眼吧,虽然功效没监管,但坚守行业底线也算最低标准吧。


分享一下违法责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请注意,这个只是违反了《条例》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如实的上传功效评价的依据,或者夸大宣称,还要考虑《广告法》的处罚条款,所以还是守法经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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