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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那么,企业减资或撤资或注销清算时,是否以被投资企业账面所反应的投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计算投资人的所得呢?并不一定!
举例:A公司最初是由自然人B和法人公司C共同出资组建,各自出资1500万,各占50%。后期先后发生了两次股权变更:一是自然人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其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D公司,股权转让价为2000万;二是为便于管理,C股东将其15%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股权转让价为3000万。则A公司股权结构就变更为D公司持有65%股份,C公司持有35%的股份。但因为是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并不发生变化,只是股东的变更。被投资企业账面初始投资成本只能作为“原始股东”的计税基础计算所得。自然人股东B在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为1500万元;C公司在转让15%股权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为1500×15%=225万元。
如果A公司被吸收合并,企业合并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在计算投资人所得时:作为D公司对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2000+3000=5000万元,以此为计税基础;C公司对A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500-225=1275万元。
由此可见,一般来说,被投资企业账面实收资本是“原始”股东的投资成本,作为“原始”股东的计税基础,但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之后,则“后来”的股东是以原股东的交易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与被投资企业账面实收资本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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