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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越来越多。
当今现实情况是,很多老年人都可以归为“有钱人”,尤其是有了属于自己的个人房产,价值巨大。涉及到巨额财产的分配问题,就会凸显出“人性”的重要性。人往往是“趋利”的,在巨大的、能够“白得”的利益面前,产生争议、产生纠纷都不足为奇。
但是很多家庭,包括老年人和子女,对继承这件事其实是不太清楚的,会存在很多“天然”的想法,例如,一方老人去世之后房子就“自然”属于另一方,父母的财产定最终肯定是自己的……
从家庭财产继承角度,很多情况并非存在于“你以为”的状态,却往往因为认知上的错误,导致少继承、甚至继承不了等问题的发生,让孩子们的权益受到损失。
李大爷去世了。
生前李大爷跟老伴儿有一套房子,房产证登记的是老伴儿的名字。李大爷跟老伴儿有三个孩子,去世之后,房子一直由老伴儿住着,孩子们也没多想什么,觉得既然房产证上登记是母亲名字,而且也是父母打拼下来的,父亲走了,房子就应该是母亲的。
有一天,李大爷的弟弟突然找上门,要跟嫂子商量房产的事情,催促嫂子赶紧把房子的事儿办了,其中还得有他一份。李大爷老伴儿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跟爱人一起买的,本身就属于老两口自己的,跟小叔子这个“外人”有什么关系?
原来,李大爷去世的时候,他的老父亲还在世。随后老父亲也去世了。李大爷是兄弟二人,他排行老大。
李大爷老伴儿断然拒绝。为这个事儿,三个孩子专门找这个叔叔谈了很多次,态度摆的很明确:我们作为子女的都没想着要分父母的房子,你凭什么要?我们家自己挣钱买的房子,你凭什么一张嘴就要分走?
小叔没有多说,只是比较有“深意”的说了一句话:没事,现在不办也行……
这是一个典型的“转继承”的事情,这篇文章我们不去探讨这个话题。
透过这个故事,反映出的是,在对待继承这件事情上,人们经常犯三个特别重要的错误!
错误(一):“自然”继承。
很多人认为,父母的财产,在任何一方去世之后,就“自然”属于在世一方、或者“自然”就属于某个继承人了。这是非常错误的认知。就上面这个事情,我们先从头捋捋:
这里需要告诫大家的是,所有继承的前提,都是要弄清楚继承人到底有多少、到底有谁,最终才能知道房产怎么分、分多少,千万不要“以为”就应该是谁的。
错误(二):不着急。
小叔子的一句话,“意味深长”:没事,现在不办也行……
这句话确有深意,而且会对未来的房产分割造成更大的麻烦!似乎小叔子已经放弃了分房产的行为,李大爷老伴儿可以“安心”居住、不用着急办理了。但是,万一小叔子又去世了呢?他的1/20的份额会再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还可能会再分解下去……
有些朋友提到过:“我是独生子女,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早就不在了,这回没人跟我争了,就算不办理,也不存在问题了吧?”其实道理一样。万一哪天子女出了意外呢,房子弄不好就变成了父母的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兄弟姐妹孩子的;万一想要把房子处置掉呢,突然发现想租、想卖办不了;万一……
哪有那么多“万一”?永远不能用小概率的事情来赌,“万一”才是无处不在的东西。
“不着急”办理,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
错误(三):有继承权就有产权
小叔子为什么要来分父亲的房子?前面我们提到,他有1/20继承权。但是,如果没有做产权过户,他依然没有权利处置和分割房产,唯一能做的,就是不让别人全拿走而已。
在房产的最终归属上,“继承权”是过程,“产权”是结果。所以,在我国继承法中也做了相关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这就意味着,即使有继承权,也可以放弃不要、最终不体现在产权份额上。“放弃”这个规定很好,为后续避免财产过于分散提供了法律支持。稍后我们在介绍解决办法的时候再详细展开说。
很多朋友会认为:既然有继承权也没产权,那就无所谓了,反正没产权就处置不了,争就争呗。但是,在继承法第十五条中还有一个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只要有合法继承权的人,都有途径将其转化为个人产权。因此,这也是为什么强调一定要尽快办理继承过户的主要原因之一。只要产权分散、哪怕只有一点点继承权的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主张成功,就可以拥有产权。
简单总结就是一句话:要想获得房产的产权,当遗产产生时,建议第一时间办理继承过户。
办理途径和方式上,总体分为三个步骤:
步骤(一):确定遗产份额和继承人。
这个步骤对应的是上述第一个错误。
如果去世人生前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
同时,要明确去世人遗留下来的房产份额是多少。拿李大爷的事情举例,他留下的遗产份额为房产的一半儿。如果是其个人财产,那么100%的房产均作为遗产。
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按照均分的原则分配继承权。
步骤(二):确定继承方案。
这个步骤对应的是上述第三个错误。
每个继承人都有权放弃,但是没有权利转让、或者强占别人的份额。在房产继承过程中,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在这里,给出的个人建议是:集中继承。
一旦人去世,遗留下来的遗产将被多个人“瓜分”。分散的人越多,最终产生争议的风险就越大,因此,越集中越好:
步骤(三):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通常来讲,有四种继承过户的办理途径:
最常见的包括两种:
1.公证继承。适用于继承人无争议的情况,需要携带一堆证明材料,包括去世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身份证明等,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再凭此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2.诉讼继承。适合于继承人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经过法院判决,出具《法院判决书》,再凭此办理继承过户。
此外,还有两种办理方式可以尝试:
3.直接过户。适用于继承人无争议的情况,可以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前提仍然需要若干证明材料。手续相对麻烦,而且并非所有地方均可办理。好处是节省费用。
4.调解。适用于继承人存在一些小的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的情况。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出具《调解书》,30天之内由双方当事人去法院申请,对调解书做司法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作用同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最不希望看到的,是继承人在继承老人遗产过程中产生纠纷,对不住老人,对不住手足。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
“应该”继承的事儿天天都在发生,但是因为以上三类错误认知,导致要么拖着不办、要么“以为就是这样”,最后留下来的只能是更麻烦、纠纷更多、成本代价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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