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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起,北京市统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以配租公租房为主。按照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那么,什么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作为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哪类家庭出售房产不满三年,可以申请公租房?本期大家了解一下。
文章开头提到了,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所以未成年人一般不得直接作为保障性住房(含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2014年9月,北京市住保办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申请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父母一方死亡,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可由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相关手续由监护代为办理。
对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父母离异,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可由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相关手续由监护代为办理。
已配售保障房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原则上未婚子女或离婚分离出的一方,应作为保障房新家庭的家庭成员,不应作为主申请人。
已配租保障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之前,为大家介绍过,按照《关于外籍人做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回复意见》(京住审字[2013]95号)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中的外籍或港澳台居民,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保障性住房。其中,申请家庭成员中的外籍或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住房证明。上述申请家庭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可申请公租房补贴或市场租房补贴。
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在面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其中,申请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但是,对于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需支付大额治疗费用而出售房产,家庭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人员评定确认后,可不受出售房产满三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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