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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五)青少年应知的法律常识——性侵害

814人浏览   2024-03-03 20:53:41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性侵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社会影响恶劣。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上述犯罪行为重拳打击、从严惩处,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预防性侵害,要做到:

1.不跟陌生人走,不上陌生人的车,不吃陌生人给的食物和饮料;

2.外出尽量结伴同行,不独自去偏僻的地方玩耍;

3.应他人邀约时尽量选择公共场所,避免在酒店、私人住所等狭窄密闭的空间交友会面;

4.网络交友要谨慎,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无论在生活中还是网络上都不能向他人暴露隐私部位。

当你遇到有人要求你或对你暴露隐私部位或索要隐私部位照片或其他一切让你感到不舒适的行为时,你可能正在遭遇性侵害或性骚扰。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老师和警察。尤其要注意网络上的“隔空猥亵”,被诱骗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或利用互联网诱骗、威胁儿童进行线下侵害。

注意误区:

1.陌生人才会侵害我,熟人是安全的。坏人不一定是陌生人,更容易被我们忽视的是熟人作案。近几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比70%以上。

2.两厢情愿一定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幼女是否自愿,行为人都构成强奸罪。

3.性侵害的对象一定是女生。性侵害的被害人不是只有女生,男生也要保持警惕。

4.只有男性能构成强奸罪。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女性很难成为强奸的实施者,但是却可能参与共同犯罪。如果女性实施了出谋划策、帮助侵害、毁灭证据等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5.性侵害必须要有身体接触。通过网络诱骗、威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展示身体隐私部位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所以在网络中也要加强警惕,不要随便与陌生人视频聊天。

不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中,大家都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保护自己,遇到性侵害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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