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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人据此混淆“依宪治国”和西方“宪政民主”的根本区别,认为宪政是“全人类共有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宪政”。这些观点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需要进行深入辨析。
西方“宪政民主”的形成历史
“宪政”是西方早就存在的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一般认为,英国是资本主义宪政的策源地,有“宪政之母”的称号。英国的宪政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实质是力量还不够强大的英国资产阶级迫于形势,与英王代表的封建势力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的产物。1689年《权利法案》的签署标志着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此后在德国、比利时、大革命前的法国以及俄国、中国等,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主张宪政的思想、思潮或运动,有的国家还付诸了实践。
宪政最初的含义是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力量发展壮大后,君主立宪的宪政思想也就完成了反封建专制的历史使命。当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国家权力,君主成了不握实权的国家象征,君主立宪制又被称为“虚君共和”。反映在理论上,初始意义上的宪政或“宪政主义”放弃了原先的君主立宪思想,与共和主义的主张逐步趋同,比如提倡三权分立,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等。
按照西方常见的解释,所谓“宪政”,是在宪法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政治架构或社会制度。而所谓“宪政民主”,往往被宣称为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证、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如果进一步分析,西方语境中的宪政民主,不外乎是指包括宪法至上、主权在民、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竞争选举、言论自由、保障人权等在内的一套政治理念,在制度层面体现为包括多党制、普选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当今西方,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包含着这些原则和内容。因此,从历史形成过程来看,宪政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和国家发展的产物。
西方“宪政民主”的阶级属性
对于西方标榜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宪政”理念,马克思主义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特别是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对其实质和要害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宪法是资产阶级用来巩固自己斗争成果的工具。当资产阶级战胜其他阶级之后,为了把已经取得的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的程序固定下来,便“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因此,资本主义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都有过明确的论述。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建立的“立宪共和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形式,是资产阶级对工人和农民的专政。 恩格斯则指出,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初期统治的适当形式,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后期统治的彻底形式。 列宁明确说:“不要忘记国家在君主制度和最民主的共和制度下都不过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资产阶级不得不说假话,把(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说成‘全民政权’或一般民主和纯粹民主;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剥削者对劳动群众的专政。” 毛泽东同志则指出,欧美国家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欧美式的“宪政民主”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
可见,西方“宪政”有着特定的政治内涵和阶级属性,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有人总想把宪政从资本主义制度剥离出来,把宪政看成是某种独立的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差异、可适用于东西方的“普世观念”。实际上,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分离开来,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宪政就不存在了。
我国依宪治国的深刻内涵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实行依宪治国是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这是因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也是领导一切的力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现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这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有机统一的。
一段时间以来,有人把宪法同宪政看成具有必然联系,认为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法的政治”。事实上,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制定宪法并落实宪法的国家,既可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也可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可能是个人独裁国家,或者是某教派专政的国家。有没有宪政的实质,不在于有没有宪法,而在于制定并实施了什么样的宪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国体、政体以及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等,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保障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有宪法,不等于就有了西方意义上的宪政。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他还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这些重要论断,对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宪政民主”思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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