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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劳动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个是国家标准,每个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我们重庆市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的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作为女职工,你的产假是否休足,产假期间工资是否足额发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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