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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和期限
——民法典合同撤销的规则及后果实务分析(二)
一、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及行使方法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人通过其单方撤销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的效力因撤销而归于消灭。就撤销权人是否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以及单方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民法典没有直接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定,如果对方对撤销合同明确表示同意,则可以直接产生合同撤销的后果。如果对方有异议,或者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撤销时,从避免风险的角度考虑,撤销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其一,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包括撤销权在内的形成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如果不想放弃,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会因法定期限的经过而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几种情形,一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为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为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五年期限制。
其二,合同撤销权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对合同撤销案件的审判政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撤销纠纷时虽然不能直接引用,但是,裁判法官会遵循会议纪要的观点和精神,并以此对裁判理由进行论述。
总之,合同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否则会因法定期限的经过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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