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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打工魂,在职场生涯中,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经历。
劳动合同中有一段话是这样:正式员工离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3天通知公司。
然而实际上,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一定按照劳动合同的严格要求来做。大部分情况下:员工提出离职,工作交接完成,即可离开公司。
那这一条有何实际意义呢?
其实这一条更多是为了防范公司一些关键职位或者高管离职,为什么呢?
既然是公司关键职位,肯定会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尤其是公司高管,牵涉的就更多了。在他们提出离职的时候,一方面可以给公司留人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相关资料以及权限的隔离,最大限度保障公司的利益。
如果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公司,公司不同意怎么办?
其实呢,“通知”是一个单方面的行为,根本不必得到单位的同意。但是需要保留相关通知的书面证明,万一事后用到了呢?
是不是所有离职,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呢?
并不是,以下情况,就可以不用等待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且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比如高温、井下作业等需要提供劳动保护,单位拒不提供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拖欠工资就属于典型的一种情况。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如果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也无任何违规行为,员工自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若追究,员工需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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