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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00人浏览   2024-10-11 10: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裁定的范围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的裁定的范围还包括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裁定的范围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缺乏起诉资格的;被告没有收到起诉状或者其他材料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起诉主张没有异议,但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主张不一致的;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且答辩状或者其他材料没有提出异议的;被告反诉的;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或第三人缺乏起诉资格、被告没有收到起诉状或其他材料、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起诉主张没有异议但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主张不一致、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且答辩状或其他材料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反诉或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裁定的范围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都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定。而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原告或第三人缺乏起诉资格、被告没有收到起诉状或其他材料、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起诉主张没有异议但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主张不一致、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且答辩状或其他材料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反诉或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原告或第三人缺乏起诉资格、被告没有收到起诉状或其他材料、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起诉主张没有异议但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主张不一致、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且答辩状或其他材料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反诉或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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