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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类案件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了,那我现在对这套房产可以做什么处理?房产拍卖执行后的价款我怎么受偿?这里就为大家介绍一种法律概念:轮候查封。
一、轮候查封是什么?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即针对某些已经被法院查封(已下称为首封)的财产,当事人应该积极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这样在债务人众多的债权人中才有可能执行回财产剩余价值——或者债务人着急解封这笔财产,可以有选择性优先处理部分债务。
二、轮候查封后续如何处理
1. 首封全部执行了,没有剩余价值,轮候查封不产生效力。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新规范第466条第1款明确:“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所以法院仍然最先保护的是首封。
2. 如果法院解除了首封,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实践中可能因为法院首封错误、其他人执行异议解除了首封、债务人选择还款解除首封等等的情况下,导致首封被法院解除,这时首封一旦被解除,轮候查封第一顺位人自动查封该财产,有了针对该财产执行后的受偿权利。
所以轮候查封,最好的适用场景就是针对该财产,债务人对首封本身就存在异议,希望予以解封,和执行异议等一起配合使用。【具体请结合实际情况私信、评论区咨询】
三、关于轮候查封对变价款剩余部分的效力。
我国创设轮候查封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与《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查封”规则相适应。
关于首封法院处置执行标的变价清偿首封债权后仍有剩余,变价款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封后拍卖了200万元,但只需要还首封人100万元,剩下100万元如何处理),《轮候查封批复》确立了三条规则:一是轮候查封可以直接查封到剩余的价款上(即前述例子中剩余的100万元将直接被轮候查封冻结,债务人根本动不了);二是明确了首封债权人受偿后,首封法院应当将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移交剩余变价款,法院之间处理这笔资金、财产的往来情况即可,当事人只需要督促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不需要与外地法院直接沟通。三是明确了首封法院在明知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径行将剩余变价款发还被执行人构成执行错误,因为法院的行为导致轮候查封人受损,轮候查封人可以申请司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十一项是关于“错误执行”的兜底条款,《轮候查封批复》将这种情形概括为“执行错误”。
以上就是轮候查封的基础内容,总体而言对债务人、债权人都是一种有利的查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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