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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使用、收益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291人浏览   2024-05-23 20:25:37


关于地下人防工程的归属的问题,目前《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规定。

1985年6月11日施行的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从该规定看,明确了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但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规定。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2001年11月20日修正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可见,从投资、使用和收益的角度,国家已经明确作出了“谁投资谁受益”的规定。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不仅是国家兴建,就房地产开发而言,更多是开发商投资兴建,建成后管理和维护人防工程的费用也是由开发商承担的。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人防工程都归国家所有。在现代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基于平战改建的车位,不可否认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使用价值,开发商通过出租甚至出卖的方式利用地下人防车位,已经是普遍的为大众所接受的商业行为。

因此,在处理地下工程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争议时,应当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即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使用、收益权为开发商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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