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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建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众多的施工程序,更是有多个工程建造的主体同时参与工程建设。同时工程建设还受到工程地理物质条件、天气、政府管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一个工程的建设进程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笔者对影响建设工程工期的因素进行了归类和区分,目的是为了理清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
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既包括发包人本身的原因,也包括因监理人、设计人以及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因这些主体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的工期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造成工期延误的。
2、发包人未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许可批准手续,包括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批准;未取得进入施工现场需要修建道路、桥梁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批准手续;未取得环境保护或者文物保护工作的批准手续等。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等开工条件由此造成工期延期的;包括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接至施工现场内,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的提供;临时占地的提供;办公和生活区的提供,地下管线、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已经实施等。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此造成工期延期的。
5、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基础资料,包括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不及时,或者错误疏漏需要修正,由此造成工期延期的。
6、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7、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由此延误工期的。
8、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延误工期的。
9、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施工需要整改而延误工期的。
10、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查完毕,影响开工日期的。
11、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并由此延误工期的。
12、监理人不能按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或者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如果质量合格,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工期顺延。
13、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需要延期,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14、因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修正影响施工的,或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致使施工延期的。
15、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进度滞后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由此延误工期的。
二、因客观情形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因客观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的工期应顺延,如果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的工期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和发包人损失应各自承担。主要有以下情形:
1、施工现场发现化石、文物影响施工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2、施工现场因第三人停水、停电等影响施工进度延误工期的。
3、因政府重大庆祝活动、重大疫情防控、军事演练、专项检查等原因造成施工停止工期延期的。
4、因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延误工期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
5、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
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组织者,除因发包人原因和客观情形及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承包人应该对工程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不能顺延,造成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对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资料不了解,尤其是进出道路、用水、用电等不熟悉,影响施工进度的。
2、因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力,施工人员缺乏,施工技术力量薄弱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
3、因承包人发生工程安全事件进行抢救导致工期延误的。
4、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由此延误工期的。
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延误工期的。
6、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延误工期的。
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由此延误工期的。
8、因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延误工期的。
9、经监理人检查隐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如果质量不合格,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工期不顺延
11、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私自覆盖的,监理人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1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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