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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信,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扣计算,居然有4种算法!
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本文后续的三种情形的计算。
1.税务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同一项目"所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目前只是部分条款失效,其中的"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依然有效:"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规定在新个税法实施后,并未明确规定失效,其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必然发挥效力,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必然会得到税务机关及基层税务人员的认可与执行。
【案例-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金计算
张某是某财经大学的教授,在2019年10月从事兼职工作取得如下报酬:
(1)从事财税咨询工作,从东城区甲公司取得报酬2000元,从西城县乙公司取得报酬3000元;
(2)为某出版社审核稿件取得报酬5000元;
(3)参加某中介机构举办的财税培训讲座,取得讲课报酬30000元;
问题:张某在2019年10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假定不考虑流转税的问题)。
【解析】张某在2019年10月从事的兼职工作包括咨询、审稿和讲课,按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张某取得咨询工作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且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区(县)的两家单位,应分别计算。
①从东城区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000-800)×20%-0=240元
②从西城县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000-800)×20%-0=440元
(2)审核稿件取得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5000×(1-20%)×20%-0=800元
(3)讲课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0000×(1-20%)×30%-2000=24000×30%-2000=5200元
3.广告市场涉及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印发)第七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2】广告代言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演员朱某为甲公司饮品代言,参与了其广告的拍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代言费用分两次支付。在拍摄前,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向该演员支付了第一笔代言费200万元;拍摄完成后,在广告正式投放前的2019年3月30日支付了剩下的300万元代言费。
问题:甲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该演员的个人所得税(假定不考虑流转税的问题)。
【解析】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朱某在给提供代言和广告拍摄的过程中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虽然是分成了两笔支付,但是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2019年3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00万元+300万元)×(1-20%)×40%-0.70万元=159.30万元
思考:如果第二笔代言费不是在同一个月支付的,而是分别在两个月支付的,企业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呢?
如果出现分成在不同月份支付的,就构成了"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情况,按照61号公告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企业只需要合并同一个月份中分笔支付的费用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即可,并不需要把不同月份分笔支付的费用合并计算。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国税发﹝1996﹞148号和61号公告对于处理案例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有差异,因为不合并计算,会少扣个人所得税。有人就会担心,税务局会不会找扣缴义务人的麻烦呢?
其实,大家不用担心,在法律上有个原则叫"从新",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前提是层次一致),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适用最新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纳税人也不会就因此而少缴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和"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都是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案例中的朱某已经达到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条件,如果他不去办理汇算清缴而导致少缴税款,责任属于纳税人自己,而不属于支付劳务报酬的甲公司。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说明】之所以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因为特殊点在于: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5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和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备注: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上述公式需要将"不含税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换成"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月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也可以依法免征。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2.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是含税金额减除20%的费用。
3.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4.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案例,就不再讲述了,可以在网上搜索老彭发布的文章《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预扣个税的特殊算法(含流程图)》,里面有专门的案例,这里就分享一下流程图吧。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由于是"劳务报酬",理论上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对于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或在实习期间提供的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目前税务总局并无统一口径。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条规定,是否能扩展应用到学生实习的劳务报酬?建议企业征求主管税务局的意见,避免税务风险。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案例-3】某在校大学生小王,2020年8月5日取得7月份在A单位的实习劳务报酬6000元。假如该笔实习劳务报酬是小王2020年取得的第一笔实习劳务报酬所得。
【解析】小王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5000=1000.00元(因是第一次按此法驾驶员,累计和当期一致)。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中寻找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所以,小王应预扣预缴的税额=1000.00×3%-0.00=3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注意区别:居民个人,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月度或每次预扣预扣也不需要累积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完全一致,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计算适用的税率表差异很大。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预扣时也不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单独计算的。
【案例-4】外籍人员史密斯,非居民个人,以个人名义承接了某公司的一项设计任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人民币10万元。假如不考虑流转税问题。
【解析】非居民个人史密斯的收入额=100000.00×(1-20%)=80000.00元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中寻找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
所以,小王应预扣预缴的税额=80000.00×35%-7160.00=20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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